上海天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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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审议稿对第一次审议稿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删。观点适时更新。
一、应税行为的属人属地原则
按属地原则,应税交易在境内发生为境内应税交易,反之,境外发生的境外交易也是我国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在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此外,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是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应税行为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二次审议稿规定,我国增值税法的征税对象是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将营业税改为按增值税征税,征税对象不限于货物、劳务。随着社会进步,新事物不断地涌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建议加兜底规定,即“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我国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几个问题待讨论。
第一、应税交易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什么?
货物的概念,如果现有的规定失效,可借鉴该等规定。此外,建议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加“等”比较好。
现行税法规定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增值税法草案》尚未采纳。鉴于税收的开征按法律的规定,或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增值税法草案》应将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征税范围上升为法律,或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新事务瞬息万变,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兜底条款是为必要。
第二、数字资产征税范围如何确定?
数据资产产生的收入,性质如何?按目前我国制定的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数据资源正式入表,将以现有会计准则确认数据资源收入性质。例如,是无形资产或是存货,或是其他收入?税法是否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的性质再征税?
数据转移方面,税法可将数据列为特殊的资产,作为一项特殊资产进行征税;较为简单的税务处理是不区分数据的具体用途,如按无形资产征税。数据处理方面,如据采集、清洗、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如何征税,如何确认服务的价值?
国际上,针对大型跨国公司的数字税的征收方案,借由OECD双支柱方案正紧锣密鼓地进行。2021年7月1日,130个税收管辖区(“辖区”)通过G20/OECD包容性框架发表《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
支柱一主要是大型跨国集团全球利润征税权在各辖区间的重新分配。适用支柱一的大型跨国集团是指全球收入200亿欧元以上和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收入门槛值减少至100亿欧元的集团。支柱一提出金额A和金额B的概念。金额A是居民国符合一定范围的业务产生的利润分配至市场/用户所属国的金额。金额B对国内市场营销和分销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简化并使其高效执行。
支柱二包括收入包容规则(the Income Inclusion Rule,“IIR”)和收入未足额征税规则(the Undertaxed Payment Rule “UTPR”)(包括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和基于税收协定的应纳税规则(the Subject to Tax Rule,“STTR”)。主要解决跨国公司利用低税率地区转移利润。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于达到BEPS行动第十三计划定义的年合并收入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公司。
2023年7月11日,OECD的138个成员达成一项《成果声明》,包容性框架已完成支柱一和STTR的制定与执行。支柱二对于每个纳税人适用15%的税率已成文,50个以上的辖区正准备付诸执行。
我国数字相关企业纳入国际征税体系中,国内税法如何对数字型企业征所得税和增值税,设置什么门槛,适用多少税率,如何确定税收优惠等,待进一步观察。
第三、地域方面,是否包括港澳台?
我国增值税属地和属人是否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尚待明确。
三、简易计税适用3%,未提及5%
本次审议稿将简易计税的税率规定为3%,未提及简易征税适用其他税率的情形,如5%、0.5%。现行有效的税法规定了5%简易计税及其项下的税收优惠。5%计税税率将来有两种可能,一是由3%取代,二是不征税。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增加了5%的征收率,其实质是平移营业税。5%的征收率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租售,以及差额计税等的相关情形。与3%简易计税类似,《增值税法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或授权国务院予以确定征与不征、如何征。
税收优惠亦需要根据税法制定。二次审议稿未规定5%,5%项下的税收优惠亦未提及。例如,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征收率征税。简易征税率3%的税收优惠亦是如此。例如,销售使用过,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2%征增值税。
四、混和销售、兼营销售如何征税?
二次审议稿规定了混和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征税方法。混和销售的“主要业务”需要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如果仅以纳税人的身份判断,简单且并不是很科学。是以销售额构成比例,还是成本构成比例,或是业务端等分析?或可以考虑混和销售采用兼营销售方法征税,即各项业务以其自身业务适用的税率征税。
二次审计稿规定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3%、9%、6%。首先,混和销售和兼营销售,较难区分。其次,混和销售如果涉及不同的税率区分不清楚,差异至少是3%。销售货物时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时销售货物,是较为常见的商业模式。
如何对混和销售征税?可由税法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如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5%征税;或考虑简并增值税税率,尽管简并增值税税率并非因混和销售征税而提及。
五、 内容补缺
《增值税草案》颁布后,现行税法有些内容需要统一整理颁布实施细则及配套规则。本文列出以下内容:
1、收入的确认
《增值税草案》未将收入确认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如“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增值税起征点
现行税法规定了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增值税起征点本质上是税收优惠的一类,《增值税法草案》或其配套规则将予以规定。
3、核定销售额
二次审议稿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其销售额。《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一审审议稿规定的是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实施细则》对核定销售进行了详细规定。
4、定义
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概念进行了规定,如“货物”、“修理修配”、“销售货物”、“有偿”、“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价外费用”、“买价”、“运输费用金额”、“增值税扣税凭证”、“固定资产”、“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等。
六、 国务院的授权事项
1、交易凭证税额
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增值税税额,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国务院将对该等事项进行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由国务院规定。我国增值税以票扣税,能抵扣增值税的凭证类别及其内容等由国务院规定。电子发票的推广,扣税凭证的管理等涉及到抵扣税款的凭证将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2、视同销售
二审稿规定,视同销售情形由国务院规定。较之于一审稿有所修改。一审稿将视同销售其他情形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简易计税方法
二审审议稿规定,除了小规模纳税人,国务院可以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目前适用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及其纳税情形,可按平移的思路或进行必要调整,予以规定。现行有效的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内容较为丰富,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如果仅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确定如何征税,本款规定意味着目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由国务院规定。此外,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税其他的情形,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二审审议稿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本次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小规模纳税人概念,即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5、差额计算销售额
二审审议修改了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审批层级,即国务院可以规定特殊情况下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目前执行的差额征税的政策,或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纳税人对增值税留抵税款的选择权
二审审议稿新增增值税留抵税款,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二次审议稿将留抵税款相关政策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上升由国务院规定。
7、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创业就业专项优惠政策
二审审议稿新增,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该等税收优惠,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本条规定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小微企业的范围,什么是重点产业,什么行业的创业就业享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均需要进一步详细规定。是否延用现行的政策待观察。
8、零税率的适用情形
二次审议稿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适用的专章规定的零税率的具体的应税行为,如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等,如何平移和/或扩大或缩小范围等,待观察。
9、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有关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一次审议稿是按《税收征管理法》规定执行。二次审议稿较之于一次审议稿,扩大了支持与协助的法律依据,不仅是《税收征管理法》这一部法律,还包括其他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
二次审议稿明确了一次审议稿相关征税规则,新增惠民政策,条理清晰,税收征管得以科学合理地实施。